关于收缴2009年会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
关于收缴2009年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及会员单位:
在过去的一年里,黑龙江省奶业协会在各会员、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许多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更是得到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主要工作有:一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期间,协助有关部门调研,及时准确的上报我省奶业动态;二是积极参与行业政策、标准、条例、管理办法等的研讨和制定;三是通过“请进来、走下去”举办十期“奶业实用技术培训班”;四是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完善了组织机构,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及《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五是成功协办中国奶业协会2008年会及展览会。
根据《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章程》规定,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会员及会员单位及时缴纳2009年会费。在此,对各会员、会员单位长期以来给予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后协会将继续“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以促进我省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的职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会员权益,为促进我省奶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汇款信息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
帐 号: 8-046201040008385
户 名: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平路243号畜牧大厦518
邮 编: 150001
联 系 人: 时 宇 杜海涛
联系电话: 0451-87115807
传 真: 0451-82304166
注:汇款时请您注明单位全称及汇款用途。如急需发票,请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和汇款人姓名及时传真至0451-82304166。
附件:《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
2009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协会“章程”第五章第30条、31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 副理事长单位(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副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 理事单位(不含非生产经营性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 会员单位:
1.乳品加工及相关企业(机械、包材、添加剂、饲料、兽药等)年交纳会费2000元。
2.奶牛饲养场按上年度奶牛存栏数,每头年交纳会费1元,最高年交纳会费1500元,最低年交纳会费100元。
(五) 非生产经营单位
1、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年交会费500元。
2、各市县奶业协会年交会费100元。
3、个人会员年交纳50元。
第三条 会员会费应在上年12月31日前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到协会催交通知后二个月内仍不交纳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用于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经费补贴;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按规定,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