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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 
  《生乳》国家标准(GB 19301-2010)于2010年3月26日公布,自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生乳》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
  《生乳》国家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在《鲜乳卫生标准》和《生鲜乳收购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奶牛养殖现状修订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乳品安全、规范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的重要技术措施,对促进我国奶牛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生乳》国家标准是深化奶业整顿和振兴,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引导标准化规模养殖,保护奶农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生乳》国家标准的内容,统一认识,将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作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计划,迅速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二、认真组织《生乳》国家标准贯彻执行工作
  各地要指导奶站和乳品企业,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质量安全指标的新要求,参照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签订生鲜乳收购合同,督促乳品企业和奶站履行生鲜乳收购合同,切实保护奶农利益。各地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防范非法收购站(点)出现反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和违禁添加行为,规范奶站经营行为。各地要将贯彻执行《生乳》国家标准与促进奶业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推动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从根本上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对标准中的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开展摸底监测,全面掌握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切实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生乳》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各地要以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各级奶业协会、科研院校和质检机构专家的积极性,为《生乳》国家标准宣传贯彻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整合各种资源,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配备检测设备,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做好《生乳》国家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生乳》国家标准宣传和培训,组织编印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简明手册和宣传挂图,尽快发放到基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奶农奶站手中。要深入宣传《生乳》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使奶牛养殖者、奶站经营者知晓法律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自觉依法规范生产和经营,积极营造《生乳》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生乳》国家标准培训工作,加大对奶农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力度,重点培训科学饲养、规范管理、疫病防治、合理用药等方面常识,帮助奶农掌握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奶牛养殖效益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