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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89.18—1994 乳与乳制品检验

[导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与乳制品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乳及其制品(细菌数检验不适于酸乳)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4789.1~4789.3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3 设备和材料
  3.1 现场采样用品
  3.1.1 采样箱。
  3.1.2 搅拌棒。
  3.1.3 勺子。
  3.1.4 灭菌具塞广口瓶。
  3.1.5 灭菌塑料袋。
  3.1.6 温度计。
  3.1.7 75%酒精棉球。
  3.1.8 酒精灯和乙醇。
  3.1.9 编号用蜡笔和纸。
  3.2 实验室检验用品
  见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和GB 4789.4~4789.16各有关致病菌检验。
  4 培养基和试剂
  见GB 4789.28。
  5 操作步骤
  5.1 样品的采取和送检
  5.1.1 散装或大型包装的乳品:用灭菌刀、勺取样,在移采另一件样品前,刀、勺应先清洗灭菌。采样时应注意部位等代表性。每件样品数量不少于200g,放入灭菌容器内,及时送检。鲜乳一般不应超过3h,在气温较高或路途较远的情况下应进行冷藏,不得使用任何防腐剂。
  5.1.2 小型包装的乳品:应采取整件包装。采样时应注意包装的完整。各种小型包装的乳与乳制品的每件样品量为:生奶1瓶或1包;消毒奶1瓶或1包;奶粉1瓶或1包(大包装者200g);奶油1块(113g);酸奶1瓶或1罐;炼乳1瓶或1罐;奶酪(干酪)1个。
  5.1.3 对成批产品进行质量鉴定时,其采样数量每批以千分之一计算,不足千件者抽取1件。
  5.2 检样的处理
  5.2.1 鲜奶、酸奶:以无菌手续去掉瓶口的纸罩纸盖,瓶口经火焰消毒后,用无菌手续吸取25mL检样,放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烧瓶内,振摇均匀(酸乳如有水分析出于表层,应先去除)。
  5.2.2 炼乳:将瓶或罐先用温水洗净表面,再用点燃的酒精棉球消毒瓶或罐的上表面然后用灭菌的开罐器打开罐(瓶)面,以无菌手续称取25g(mL)检样,放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烧瓶内,振摇均匀。
  5.2.3 奶油:用无菌手续打开包装,取适量检样置于灭菌三角烧瓶内,在45℃水浴或温箱中加温,溶解后立即将烧瓶取出,用灭菌吸管吸取25mL奶油放入另一含225mL灭菌生理盐水或灭菌奶油稀释液的烧瓶内(瓶装稀释液应预置于45℃水浴中保温,作10倍递增稀释时所用的稀释液亦同),振摇均匀,从检样融化到接种完毕的时间不应超过30min。
  注:奶油稀释液:林格氏液(配法:氯化钠9g,氯化钾0.12g,氯化钙0.24g,碳酸氢钠0.2g,蒸馏水1000mL)
  250mL,蒸馏水750mL,琼脂1g,加热溶解,分装每瓶225mL,121℃灭菌15min。
  5.2.4 奶粉:罐装奶粉的开罐取样法同炼乳处理,袋装奶粉应用蘸有75%酒精的棉球涂擦消毒袋口,以无菌手续开封取样,称取检样25g,放入装有适量玻璃珠的灭菌三角烧瓶内,以225mL温热的灭菌生理盐水徐徐加入(先用少量生理盐水将奶粉调成糊状,再全部加入,以免奶粉结块),振摇使充分溶解和混匀。
  5.2.5 奶酪:先用灭菌刀削去部分表面封蜡,然后用点燃的酒精棉球消毒表面后用灭菌刀切开奶酪,再用无菌手续切取表层和深层检样各少许,置于灭菌乳钵内切碎,加入少量生理盐水研成糊状。
  6 检验方法
  见GB 4789.2~4789.16 各有关致病菌检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用宽。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