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的指导意见
关于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的指导意见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指导生鲜乳购销合同顺利签署并尽快落实,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价格
1、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执行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
(如当地没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执行(临近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
2、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应与本合同一并签署。
二、关于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购方生鲜乳称重计量和抽样检验地(一般为收购方的乳品加工厂所在地)。
三、关于检验方式
第五条 检验方式中 2.收购人应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小时以上,并配合复检取样。四、关于交付时间和方式
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3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中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奶业协会调解解决;
七、关于见证人
第十一条 其他 中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县级以上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中国牛奶主产省区协会联盟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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